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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2010-05-13 15:12:08

为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评议的范围
    (一)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州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三)省以上垂直管理单位。
  二、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围绕全州工作大局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工作评议的方法
  (一)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产生,由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计划,主任会议决定。
  (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被评议对象及要求,具体负责协调和实施。
  (三)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相关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四)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连同测评档次一并向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同时报送州委、抄送州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