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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2010-12-01 14:40:44

一、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举行。
  二、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应当在召开会议的十日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三、会议日程要合理安排,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议发言。议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会议期间,与议程有关的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业分院检察长、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延吉、敦化市人大常委会派一位副主任列席会议)。同时邀请若干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五、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并通知,并要求提前半天向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到。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培训,由办公室协助为路途较远的与会人员提供食宿保障。
  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单位应当在召开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按照常委会办公室的格式要求,在召开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七、州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州长或者分管副州长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秘书长或者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由州长或者分管副州长签署;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业分院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由院长、检察长签署。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常委会秘书长,由常委会主任批准。一年中两次未请假不出席会议或者年累计出席会议的次数不足实开会次数一半的,劝其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九、列席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不得早退。无故缺席应列席会议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责成政府、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向常委会书面说明原因。
  十、常委会会议设立简报组,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以涉及议题的相关工作委员会人员为主,常委会办公室人员协助,对与会人员在分组审议会议上的发言做记录,经本人阅签后编辑简报,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州委、“一府两院”相关部门。
  十一、参加会议人员一般应着正装。会议期间,会场内要保持庄严、整洁、有序;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接打电话或者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