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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条例

2011-06-09 14:20:06

201111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8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保护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促进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事业,传承和弘扬朝鲜族传统体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朝鲜族传统体育,是指朝鲜族群众所特有的、广泛普及和传承的秋千、跳板、摔跤等体育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坚持继承和创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保持和发扬朝鲜族传统体育的特色和优势,促进朝鲜族传统体育同其他民族体育相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朝鲜族传统体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四)挖掘和整理朝鲜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及相关部门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朝鲜族传统体育运动和活动规则的整理、论证、完善和确定;负责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教练员的培养、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以及运动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入校普及和培养后备人才工作;编制朝鲜族传统体育教程,纳入朝鲜族中小学体育课程。鼓励汉族中小学开设朝鲜族传统体育校本课程和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九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负责培养朝鲜族传统体育人才;组织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学科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保护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人,鼓励具有较高水平和经验的朝鲜族传统体育专家带徒授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主要用于:

(一)建设朝鲜族传统体育基地;

(二)普及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及组织各类赛事;

(三)保护和研究朝鲜族传统体育文化;

(四)培养朝鲜族传统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 

(五)奖励朝鲜族传统体育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

(六)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事业,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朝鲜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和生产、经营朝鲜族传统体育器材的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州分享部分,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朝鲜族传统体育与旅游的结合,在旅游景点组织秋千、跳板、摔跤等传统体育项目的表演、赛事和参与性活动。

第十七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各族群众参加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定期举办朝鲜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把秋千、跳板、摔跤等朝鲜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运动员、教练员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奖励和优待。

(一)对在省级以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二)对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二等奖的运动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参照国家运动员等级标准,推荐到延边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深造;

(三)对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在参加与朝鲜族传统体育相关的教练员、体育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时,给予特殊岗位优待。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