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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0-04-28 09:26: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预算、州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及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州预算和州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州本级决算;撤销州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州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前编制预算和细化预算,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全州预算草案和州本级预算草案,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一预算年度全州预算和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及说明,其中,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和项;
  (四)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六)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
  (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
  (九)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及说明。
  第六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州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是否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是否做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
  (五)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州经济增长相适应;
  (六)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七)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州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个预算单位或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州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州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州本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州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
  (九)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十)州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州财政债务偿还情况;
  (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州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责成州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制度。州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州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向州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税收完成情况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表。
  第十六条  州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且调整幅度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州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预算超收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情况;
  (七)州财政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议情况和州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提出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州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审议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将审议有关审计报告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州人大常委会可责成州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州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由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州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州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州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报州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受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保护检举和控告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人大常委会责令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随意变更年度预算的;
 (三)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资料和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