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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工作规程

2010-04-28 10:43:59

第一条  为了推进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咨询专家资源库,由主任会议确定并从长期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实务、法学研究以及立法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中聘请立法咨询员。
  第三条  立法咨询员的主要工作是为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其职责为:
  (一)参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法规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草案文本规范性等方面的论证,并提出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法规的起草;
  (三)根据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参与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立法咨询员会议;
  (二)应邀参加有关立法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
  (三)接受个别立法咨询;
  (四)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提出立法咨询意见;
  (五)其他方便、有效的方式。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咨询员工作提供下列条件:
  (一)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了解全州与立法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获得州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项目的信息资料;
  (三)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不得以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咨询的组织、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